
郴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严防清明期间森林火灾的通告
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,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,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》、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(国务院令第541号)和《湖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,现就严防清明期间森林火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一、每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为全市林区野外禁火期。禁火期间,严禁带火种进山,严禁在林区内烧香(烛)、烧纸质祭祀用品、燃放烟花爆竹、烧火土灰、烧田埂等一切野外用火行为。
二、全市各机关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要教育本辖区本单位干部职工和家属必须遵守本通告,各学校要教育学生采取鲜花祭祀、植树祭祀等文明健康的祭祀方式,杜绝燃放鞭炮、烧香(烛)、烧纸钱等焚烧祭品行为,严防森林火灾。
三、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,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的,由相关部门依据国务院《森林防火条例》予以处罚;公职人员除依法进行处罚外,一律交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,处理结果与所在单位的文明单位和平安单位创建挂钩;党员、干部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引发森林火灾的,一律进行问责;对被处理或者处罚的人员,一律在媒体上曝光。
四、对违反本通告规定,在禁火期内违规用火,导致发生森林火灾的,依法从严从重从快查处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,并及时向社会公布。
五、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,要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或森林防火部门报告(森林火灾报警电话:12119);对蓄意破坏、人为纵火的行为应予以举报,对举报有功人员,给予奖励。
郴州市人民政府
责编:刘艳萍
来源:郴州市人民政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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